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嘉在手机微信软件的聊天群发生口角,双方吵架后,陈某甲于2018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携带1把菜刀乘坐小车到达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玉华里39幢1楼陈某乙嘉家人经营的“肥弟肠粉”店门口,持刀砍伤陈某乙嘉,致其双侧鼻骨骨折、上牙槽及部分牙齿多发性骨折。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嘉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及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陈某丙城、陈泰生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生活中发生口角而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XX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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