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骗取贷款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10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福建省**市**镇**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银行**支行申请保证流动性贷款810万元。陈建取得810万元贷款后,将810万贷款用于偿还生意所欠债务和购买钢材,该8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12年12月3日,陈建提前归还310万元贷款,当日陈某某又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的《购销合同》向原**银行**支行申请了620万元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申请人需交纳310万元保证金,陈某某实际使用承兑汇票资金310万元)。贷款到期后至今,陈某某有437.5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承兑汇票到期后至今,陈某某有310万元本金未归还。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810万元、票据承兑310万元,给银行造成747.5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6月28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