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东川区**街道**房。1993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过《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非法购买香烟在昆明市东川区**广场进行销售,2020年6月8日被民警查获,并在东川区**酒店对面陈某某所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缴GOLDLION(硬)、SAIGON(SILVER硬银5mg)、LOTUS(BongSen)、THANGLONG(since)1957等4个品种共499条卷烟,价值共计105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提取、扣押笔录、取样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4.鉴定意见:检验协议书、委托书、检验报告、回函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卷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伟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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