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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猎捕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的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其住家四楼阳台,用手猎捕一只飞到该处的肉桂小太阳鹦鹉,后饲养在其住家的一个笼子里。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购买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7、8月的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同案人张某某(已判)的住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张某某购买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后饲养在其住家的一个笼子里。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家查获上述肉桂小太阳鹦鹉及太阳锥尾鹦鹉,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审查。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两只所属动物种类为太阳锥尾鹦鹉(学名:Aratinga solstitialis)和肉桂小太阳鹦鹉(学名:Pyrrhura molinae),均列入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肉桂小太阳鹦鹉一只、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植

2020年5月1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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