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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黎族,初中文化,东方市**镇人,住**镇**村委会**村**队,无固定职业,陈某某曾于2015年4月犯抢劫罪,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支改装的射钉枪,驾驶其父亲的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于当日15时许,到达尖峰岭天池林场,该林场属海南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陈某某先将摩托车停放在山林里,然后携带改装射钉枪步行进入保护区寻找野生动物,直到9月11日4时许,陈某某用改装射钉枪打死一只飞狸,后装进一黄色塑料袋子里,改装射钉枪被陈某某丢弃在山林里。9月11日7时许,陈某某将黄色塑料袋捆绑在摩托车后面,骑摩托车往尖峰岭公园门口方向返程,在公园大门附近,遇到民警执勤,陈某某便调转车头往天池方向逃跑,在民警追缉过程中,陈某某将摩托车及黄色塑料袋丢弃在公园门口附近的路边,自己从山间小路逃走。摩托车及黄色塑料袋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7日,陈某某在金月湾动车站被民警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带民警到山林中寻找其丢弃的射钉枪,但未找到。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飞狸为海南鼯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海南鼯鼠同时还是海南省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保存清单上的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海南鼯鼠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振中

2020年7月30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828930****;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均扣押在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随案仅移送登记保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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