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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其继子汪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使用非法捕捞工具锂电池捕鱼器具,到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黄连沟村7组芦溪河内,以电打鱼的方式捕鱼,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捕获野生鱼35尾,总重0.94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检查、称重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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