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其继子汪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使用非法捕捞工具锂电池捕鱼器具,到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黄连沟村7组芦溪河内,以电打鱼的方式捕鱼,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捕获野生鱼35尾,总重0.94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检查、称重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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