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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疆北屯火车站候车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手机微信里有关于枪支的聊天记录,后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于2019年10月16日将该线索移交武都区公安局,2019年10月12日陈某某让其妻子王某甲将藏匿于武都区磨坝乡小板石村陈某某家中旧房厢房二楼的枪支交给治安户长王某乙,后王某乙将该枪交到磨坝派出所。经审讯,陈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甘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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