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6时许,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区前川街日泰里12号的家中,查获手枪1把和黄色圆柱弹壳无弹头子弹35颗,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枪支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7.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