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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广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家查获一支火药枪,后民警将该枪支予以收缴扣押。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枪支)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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