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95年以马某某名义承包水泉镇德泉村陈家屯东南12.5亩林地,承包后其在林地内栽种杨树,后因林地内树木大部分死亡,其将林地开垦耕种农作物,并逐年向外扩耕。2017年陈某某将涉案林地以耕地形式对外发包给黄某某耕种,2018年以耕地形式发包给徐某某耕种。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陈某某开垦并耕种农作物地块面积为22.4亩,其中林地面积为6.2亩,地类为疏地林,林种属防风固沙林,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等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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