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平台从谭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制造铅弹的模具,又在“淘宝”、“拼多多”、“ 京东”等平台上购买气枪零部件枪身、扳机、推膛、固定阀、高压气瓶、气阀、瞄准镜、枪管等。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号铺其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制造两支气枪及437发铅弹。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气枪,对人体具有致伤作用能力;送检疑似铅弹共计437发,确认系气枪铅弹,制作工艺较精良,均可以正常使用。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网购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涉案人员谭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方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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