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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街道**村**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屠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贴吧关注球蟒交流吧。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球蟒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其关注的**贴吧球蟒交流吧发出出售球蟒的信息,并于2019年8月26日采用微信收款人民币700元的方式将一条球蟒出售给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李某甲。2020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将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持有的上述球蟒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球蟒物证照片;

2.​ 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生态修复金回执等书证;

3.​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联系电话:1993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球蟒现寄养于重庆市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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