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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0********,汉族,本科文化,惠山区长安街道**社区原工作人员,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惠山区长安街道**社区任职期间,利用其经办**社区辖区内困难职工补助、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补助、社区困难人员春节临时救助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申报材料的方式,骗取长安街道困难职工补助款人民币19500元、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金人民币14000元和春节临时救助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43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骗取困难职工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9500元

(1)2017年1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500元;

(2)2018年1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妻子承某某和父亲陈某乙等3人的名义各骗取人民币1500元,共计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1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妻子承某某和父亲陈某乙等3人的名义各骗取人民币1500 元,共计人民币4500 元;

(4)2020年1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妹妹宋某某、妹夫周某某、妻子承某某和父亲陈某乙等5人的名义各骗取人民币1800 元,共计人民币9000 元。

2.骗取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

(1)2017年8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妻子承某某和父亲陈某乙等3人的名义分别骗取人民币10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8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妹妹宋某某和妹夫周某某、妻子承某某等4人的名义分别骗取1000元、1000元、2000 元和1000元,共计5000元。

(3)2019年8月,陈某甲以朋友徐某某、妹妹宋某某和妹夫周某某、妻子承某某等4人的名义分别骗取1000元、1000元、2000 元和1000元,共计5000元。

3.骗取春节临时救助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月,陈某甲通过伪造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材料的方式,以朋友徐某某、妻子承某某、父亲陈某乙、爷爷陈某丙、奶奶陈某丁等5人的名义各骗取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4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补助申请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龙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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