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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为江西省上饶市,户籍地为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县**村**小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6月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至11月期间,以牟某为目的,利用微信以共计2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贩卖淫秽视频26部。经鉴定,26部视频中有25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晓娟

      检察官助理:柏青

2020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县**村**小区**号。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单独附卷材料1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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