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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姗姗),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路**号**栋**房。因吸毒,2019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12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500元。后陈某某从他人处拿到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交给杨某某,两人一同在某酒店房间内吸食。

2、2019年5月31日14时22分许,吸毒人员何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400元。后陈某某从他人处拿到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藏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碧涛阁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花坛附近,何某某随后将该毒品拿走。

3、2019年6月2日11时40分许,吸毒人员何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400元。后陈某某从他人处拿到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藏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碧涛阁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花坛附近,何某某随后将该毒品拿走。

2019年6月3日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某公寓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0.71克)和一粒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经称量净重0.1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吸毒人员动态查询信息、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称量记录;5.微信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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