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4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对其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分水岭公路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张某某处缴获陈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4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毒品称量、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赵悦宏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