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湖路大润发对面全球好货商铺旁边巷子,将重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代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
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湖路大润发锦绣清城停车场,将重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代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代某800元毒资后,在清远市清城区东湖路大润发对面全球好货商铺旁巷子准备将0.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代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陈某某身上起获上述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3.证人代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韶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涉案财物随案件移送。
4.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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