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18年6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5月份多次通过手机联系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电白区**镇325国道**村路口附近路段处出售一次价值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赖某某;2017年5月22日、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电白区**镇325国道**桥头边处先后2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麦某某,每次价值人民币50元;2017年5月22日、23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钟某某,每次价值人民币50元。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手机1台(手机号码147153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678****(其妻子蔡某某手机号码)。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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