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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蚌埠市**星**室。被告人陈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龙子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8月8日被蚌埠市胜利派出所予以罚款二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花费人民币1500元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四分左右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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