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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乙、绰号兵哥),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沾益县人,住沾益县**街道**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其上诉,2018年7月6日经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在富源县看守所服刑,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分别以每颗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三唑仑给宁某某、刘某乙、刘某甲。2019年12月31日,富源县公安局在曲靖市麒麟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唑仑两颗,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34克,从中检出咪达唑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三唑仑,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前罪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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