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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1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中路**大厦,被告人陈某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杜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户名:杜某某,卡号:62265800********)和密码,并先后两次从该张信用卡中刷取人民币9108元、11132元,共计人民币20240元,陈某某将该20240元用于借贷他人或个人消费,杜某某经多次联系陈某某未果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02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宇翔

书 记 员:陈曼萍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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