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住麻城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鄂******号小型轿车沿麻城市城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19时许,行驶麻城市城区**桥**路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积极参与抢救伤员。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入院治疗,于同年11月24日出院,同年11月26日再次入院治疗,同年12月5日出院,2020年3月31日第三次入院治疗,同年4月2日出院,2020年5月15日在家中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颅脑损伤、右胫腓骨骨折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等)继发感染,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说明、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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