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街道办事处*****组28号。曾因诈骗于2012年5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诈骗于2013年1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诈骗于2017年11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来杭后,在路面物色路人,谎称自己钱包遗失,需要路费乘坐出租车赶往外地办事,以随身手表为抵押,骗得路人同情及信任后帮助其支付出租车费用,上车离开现场后对出租车司机表示不去原目的地,向被告人退还路费,进行诈骗活动,共骗得人民币11 8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同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医院急诊中心门口,骗得被害人萨***·****900元。 

2、同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路**路口,骗得被害人杨凌慧700元。 

3、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路**中学门口,骗得被害人颜**600元;在本市***路***路**酒店门口,骗得被害人黄某某500元;在本市西湖区**大厦对面****公交站,骗得被害人赵某某600元;在本市西湖文化广场地铁站对面,骗得被害人杨**800元。

4、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地铁站附近,骗得被害人潘**1 000元;在本市下城区**广场附近,骗得被害人张某甲700元;在本市滨江区中医药大学地铁B出口,骗得被害人张某乙楠850元及价值680元的香烟;在本市**路**街交叉口,骗得被害人方某某400元;在本市***地铁站C出口,骗得被害人鲍某某680元及价值450元的香烟;在本市滨江区***地铁站C 出口,骗得被害人苏某某1 000元;在本市**路上塘路口,骗得被害人邓某某450元。

5、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萧山区*****路、****公交站,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 500 元。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家属退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祎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补充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