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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8********,汉族,高中文化快手主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区,住山东省济宁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账号snx182********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信息,于2020年2月25日采用虚假出售额温枪而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57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赔姚某某574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生强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只、刻录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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