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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楼**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为筹集赌资,谎称借用被害人李某某的陕K****0起亚小轿车回老家,被告人陈某某在榆阳区接到车后立即向他人抵押贷款16700元,并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抵押车辆价格为48333.33元。

上述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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