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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买卖身份证件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0月份从网上购买了周某某、陈某某、史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邓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身份证10张,雇请梅州市**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注册了10间公司。

上述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假名“张程”雇请梅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人员崔某某记账及领取发票、金税盘、发票专用章等。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崔某某按照陈某某吩咐领取了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梅州市每文建材有限公司、梅州市木子建材有限公司、梅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梅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各30份,共计210份。陈某某通过现金交易把上述210份空白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卖给一个微信昵称为“焱”的男子(另案处理),并要求崔某某通过快递方式把上述210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用于开具发票的金税盘、发票专用章等邮寄给“焱”,通过“焱”把上述5间公司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云县**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下游受票公司,共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合计开票价税额18160937.09元。被告人陈某某牟利共计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公章、金税盘、增值税普通发票、居民身份证等书证、物证;2.勘验、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发票、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作案手机1部、银行卡5张、发票专用章1枚、金税盘1个、发票领购本1本随案移送,建议予以没收;涉案物品居民身份证10张随案移送,建议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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