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镇平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另案处理)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人劝开后二人电话约定到南阳市某某大道某某KTV殴斗。王某某纠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李某甲纠集孙某某、李某丙(二人另案处理),孙某某纠集李某乙、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等人持钢管、关公刀赶到某某KTV;马某某纠集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携带猎枪、砍刀、棍棒赶到某某KTV,在某某KTV内,马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纠集的数十人持械对峙,经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调停,王某某向马某某支付20万元现金,后双方先后离开。事后当晚,马某某、王某某分别宴请犒劳参与械斗的己方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起诉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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