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2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福建泉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该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842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街1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黄炳超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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