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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5月8日被暂时中止社区矫正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1********,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汽车销售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淮北市杜集区**行政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执行期间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于2016年11月12日缓刑执行期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路**城**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20年1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淮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石某某介绍认识了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某,三人约定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司购车需要贷款的名义通过安徽**公司担保向中国**银行合肥**支行申请贷款,因被告人陈某某征信问题无法贷款,被告人陈某某遂介绍刘某甲(另案处理)以其名义帮助其申请贷款23万元。2015年10月20日,刘某甲与李某某等人在淮北**汽车公司办公室签订《贷款申请表》、《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等手续,并根据陈某某等人安排到陈某某家中以自己房产名义配合家访。在该笔车贷申请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石某某伪造购车合同、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房产证、购车发票等手续从安徽**公司获取担保贷款。2015年11月14日,安徽**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为陈某某的该笔担保车贷向淮北**有限公司垫资206098元用于购车,陈某某分得约15万元,李某某获得好处费约3.5万元,另外约3万元用于陈某某归还被告人石某某借款。同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合肥**支行发放23万元车辆贷款。被告人陈某某在归还三期共计2.15万元贷款后不再归还。案发前,安徽**公司因该笔担保贷款向中国**银行合肥**支行代偿24.7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向安徽**公司支付21万元用于该笔担保贷款的退赔,李某某家人于2019年6月15日向安徽**公司退还4万元。安徽**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报告、办理车辆贷款相关合同、谅解书、收条、银行流水明细、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情况、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石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  证人名单一份 ;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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