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贞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步行到贞某某**街道**号楼处时,见一层楼梯间仓库内存放有电线,便产生窃走电线用于自己装修老家房子的想法,之后,陈某某就分六次将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六卷电线窃走,存放于贞某某**医院对面的出租房。2020年6月29日,陈某某将窃取的六卷电线转移到安龙县**镇**村**组自己的老家藏匿。经贞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4500元。该六卷电线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售货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杜某某、陈某某陈朝荣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杨庆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成诚
检察官助理:王一乐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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