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现住地:贵阳市白某某**出租房。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贵阳市白某某艳山路阳光花园小区入口对面,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贵A*****香槟色辉昂轿车车门未上锁,遂将林某某放置于车内后备箱中钱包里的1200元现金盗走。所盗得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盗窃现场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