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河城金话筒口才培训学校培训班,将一台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2.2019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河城金话筒口才培训学校对面清大教育机构教室内,将吧台抽屉内的一条周大福牌18K金砖石挂坠盗走。
3.2019年3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河城大润发超市内,将放置在超市服务台抽屉内的7980元现金和32盒香烟盗走。经评估,香烟价值1547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平舆县汽车北站对面天成网吧,将董某某放置在桌子上一部华为荣耀3C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微信内的1600余元现金转至自己微信账号C286967****上。经评估,手机价值416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平舆县紫荆国际饭店KTV一楼,将吧台抽屉内3000元现金和一部红色老年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10张、董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
2、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制图8份,照片31张;
6、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文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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