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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族区,租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寿光市**街道**号楼东头,盗窃李某某虎将道易行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813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的电动车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6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善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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