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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丹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0********,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胡某某、余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忙找树木到丹寨县万达小镇游客集散中心种植,陈某某提出丹寨县龙泉镇马寨村青岩山有树木,胡某某与余某某到马寨村“青岩山”看中树木后,让陈某某帮忙联系购买。陈某某经过询问马寨村支书陈某乙,在青岩山的树木权属尚不清楚情况下,陈某某向陈某乙说要树移栽并承诺陈某乙好处费,陈某乙同意陈某某去“青岩山”挖树。陈某乙同意后,陈某某告知胡某某已经与村里面联系好了,胡某某安排人员开挖掘机、拖车等工具到青岩山丹寨县林工商公司、唐某某的苗木基地将两颗香樟树和5棵桂花树挖走,并移植到承包的万达小镇游客集散中心。事后余某某、胡某某给陈某某现金8000元,陈某某得钱后分给陈某乙800元。经鉴定两颗香樟树和五棵桂花树市值共计984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夭某某、陈某丙、潘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乙(丹寨县林工商公司法人代表)、余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苗木购买协议、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谅解书、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永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丹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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