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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崔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来源,其出售的黄金首饰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予以收购,后转卖获利10101元。

1、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50元价格购买崔某某出售的66克黄金首饰,收购价格为23100元,后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出售价格为25000元,从中获利1900元。

2、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61元的价格购买了崔某某出售的55.9克黄金首饰,收购价格为20190元,后以每克42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出售价格为23500元,从中获利3310元。

3、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够购买了崔某某出售的46.33克黄金首饰,收购价格为16895元,后以每克41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出售价格为19000元,从中获利2105元。

4、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65元的价格购买了崔某某出售的12.69克黄金首饰,收购价格为4631元,后以每克42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出售价格为5372元,从中获利741元。

5、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购买了崔某某出售的24.87元黄金首饰,收购价格为8500元,后以每克394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甲,出售价格为9800元,从中获利1300元。

6、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克365元的价格购买了崔某某出售的6.81克黄金首饰(收购时称重为5.53克),收购价格为2000元,后以每克403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甲2745元,从中非法获利745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三门县旧货业登记表截图、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章某甲、章某乙、余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金首饰是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211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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