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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村129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 、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整天无所事事,经常在村内偷摸邻居财物,严重侵害村民财产安全。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016年的一天早上,在河南省睢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去同村邻居蔡某某家。发现被害人蔡某某(丈夫汤某甲)家中无人,将被害人蔡某某菜堂屋内桌子上的钱包内的20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

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河南省睢县**乡**村汤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汤某乙不注意时将其院子内放置的两袋蒜种盗走,价值约300元人民币。

2018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河南省睢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甲放在家门口的一袋鸡饲料盗走,价值约150元人民币。

2018年种麦期间,在河南省睢县**乡**村西地,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甲鸭棚内无人之际盗走约5只鸡,价值约200元。

2018年冬天以来,在河南省睢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趁汤某丙家中无人之际盗走5只鸡,价值约300元。

2019年春天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睢县**乡**村村民的地内的红薯、大葱、蔬菜等少量财物,在汤某丁经营的种子店内,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趁汤某丁不注意时盗走店内的四包蔬菜种子(价值约4元)、一包玉米种子(价值约15元)、一袋小麦种子(价值约45元),价值约64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各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汤某丁、何某甲、周某某、汤某丙、郇某某、汤某某、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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