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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养殖户,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海盐县**镇**村**号被害人方某某家院内(已拆迁),以铲子铲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种植在该处的鸡脚羽毛枫1棵,价值人民币966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赔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步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周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盐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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