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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鄢陵县******组。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23日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在长葛市老城镇**路与**路交叉口西路北处,被告人陈某某下班后临时起意,驾驶车牌号新N*****黑色**牌汽车将路边的一辆黄色共享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共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长葛市公安局上交退赔款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聪绘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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