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妻子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海州区浦南镇等地盗窃财物7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左右一天的晚上八九点钟,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姜某某的简易房内窃得海尔空调一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毕某某家鸡圈内窃得两只大公鸡;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半滩村左滩庄连云港市怀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王某某的鸡圈内窃得9只母鸡;
4.2019年11月15日左右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东海县**镇**村朱某某家小屋窃得格力空调1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5.2019年11月15日夜里,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江浦村四门闸十字路口西南角胡某某家屋后鸡笼内盗窃6只公鸡、5只母鸡;
6.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唐顶村村部门前东西路西约100米处路北侧盗窃张某某叉车上的12伏电瓶两块;
7.2019年11月18日左右一天晚上七八点钟,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浦南段路北侧,孙某某承包的鱼塘旁自建小屋内盗窃12伏电瓶两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毕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5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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