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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号,现住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分场**坞木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一起到高墩庙市场买菜,刘某某在菜市场内黄某某开设的卤菜摊位买菜时,被告人陈某某发现了卤菜摊位窗口处放着一个手机,便上前将手机偷走,并将手机放在其裤袋内带离了菜市场,带离菜市场后其将手机交给刘某某使用并告知刘某某手机是捡来的。经鉴定,被盗Redmi******手机的价格为177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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