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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11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4时20分许,廖某某驾驶粤RF****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房某某,房某某右肩上扛着两条规格为4米×110毫米的PVC-U排水管)由连南县三江镇往石蛤塘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连南县X395三江至金坑(X395线与G323线穿城公路(在建中)交汇处)时,与从连州市陈巷村(在建中G323线穿城公路)往二广高速出入口连南段由唐某某驾驶的桂J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6****挂)发生碰撞,造成房某某当场死亡、廖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廖某某驾驶机动车搭载物超过规定的长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且未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是过失、偶发性犯罪,是被害人的配偶,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涉案粤RF****普通二轮摩托车及桂J0****重型半挂牵引车2020年6月15日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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