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某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窜到容县**镇**村****公路旁边小路上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条土狗用毒针毒死后盗走。
2、2018年12月下旬某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到容县**镇**村**队二级公路旁,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条土狗用毒针毒死后盗走。
3、2019年3月某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在逃)窜到容县**镇**村***队伍某某的猪舍旁,将一条土狗用毒针毒死后盗走。
4、2019年7月初某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欧某某窜到容县**镇**村***被害人梁某某的西瓜地,从地里盗走四个西瓜。
5、2019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容县**镇**村***队伍某某的猪舍,将猪舍内两条土狗用毒针毒死,后在逃离现场时因被群众发现追赶弃狗而逃。当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材料;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陀深宗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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