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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谭某甲(已判刑),先后三次驾驶车牌号为桂KH****的江铃皮卡小汽车去到北流市**镇**小学附近,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分公司在该小学附近架设的1820米电信电缆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1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谭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扬生

检察官助理:卢世义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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