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渝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9线由洪安方向往中平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9线秀山县雅江镇雅江桥头路段时,刮撞到行人廖某某,刘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廖某某经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42万余元,并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

5.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其事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备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刘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综合全案情况,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

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三名人民监督员均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本院采纳听证人员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附: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