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18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成武县**镇桃花寺集市上,趁被害人闫某某购物之机,窃取其放在电动车车筐内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银色直板“乐视”1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下同)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