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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院区**层**门诊**室内,分两次盗窃存放于办公室铁皮柜内的全新惠普牌硒鼓共8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60元。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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