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4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233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号**座**室。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20时许,在本市**路**号“**”服装店内,窃得上衣、裤子、针织衫等商品8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6元),离店后被目睹其行窃的公安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经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
陈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阮某某的证言及被害单位出具的收银条,证实上述商店于2019年8月30日22时许发现8件商品被窃以及商品的信息、价值等事实。
2.证人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于2019年8月30日20时许在上述商店二楼巡逻时,目睹被告人陈某某从货架上拿取数件商品,后未结账即离店,遂实施抓捕并查获赃物的事实。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4.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卫 萍
检察官助理 束传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住处,联系电话:
186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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