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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22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单元****号。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工人东街**栋*单元*层**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做客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于客厅内上衣兜里的29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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