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镇**村45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儿子陈某甲在赤灰村的住房及院落出租给被害人王某某,用于在该村煤改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存放工程材料。2019年6月5日、6月7日和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分三次盗窃施工队管材、管件、线缆、焊条等工程材料,价值1718.36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胜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望都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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