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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月**日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吴川市**镇**灰油厂工作的便利,下班后多次返回灰油厂内盗窃用来做水泥板的成品钢筋。每次盗窃的钢筋约200市斤,共盗窃约3220市斤钢筋。所盗窃的钢筋以0.8-0.9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镇**废品收购站、**镇**废品收购站及**镇**废品收购站,共获得赃款约2606元。经某某上述收购站进行检查,共扣押被盗窃的钢筋1386市斤。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易某某被盗窃的钢筋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易某某被盗窃的钢筋值款人民币6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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